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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油天然气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时间:2014/12/6 11:20:37 访问量:2062 来源:安全监督管理科 作者:aqjdk

关于石油天然气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

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各有关石油天然气作业单位在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时应了解清楚培训机构是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培训计划,以免影响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查时间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必要时可拨打4411132、4411365咨询。

    二、据部分石油天然气作业单位反映,有骗子谎称市局监督科从国家和省某些单位订购了安全生产宣传资料,让其购买,请各单位不要轻信,以免上当,必要时可向我单位纪检监察室举报,举报电话:6631103、4414799。

    三、各单位应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做到知法、守法,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险物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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