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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安监办〔2015〕30号关于切实做好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时间:2015/6/23 17:16:33 访问量:1481 来源:安全监督管理科 作者:aqjdk
濮安监办〔2015〕30号
濮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切实做好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全监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有关企业: 5月18日省政府安委办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安委办〔2015〕39号),市安监局年初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濮安监〔2015〕11号),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治理工作进行了专门安排部署,希望你们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新一轮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并按照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强化领导,认真组织。我市这次专项检查治理从即日起到九月底结束,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各有关企业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点任务,克服厌战情绪和麻痹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专项检查治理责任措施,确保深化专项检查治理工作全面彻底、不走过场。 二、对照标准,抓好查改。各类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要深刻汲取近年来国内多起粉尘爆炸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对照《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检查表》(见附件)的内容,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档案台账,按照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整改。 三、严格执法,强化督导。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要认真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扎实开展专项检查治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采取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直至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对去年检查停产的企业,必须经过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机构和当地有关部门复查,达到国家安监总局第68号令规定的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确保专项检查治理取得实效。 市安全监管局将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各地专项检查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请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企业分别于8月25日和9月25日前将本地、本单位专项检查治理阶段性情况和工作总结(包括书面和电子版)报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管理科415房间)。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还要将所有企业的检查情况(《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检查表》,见附件。)完善后加盖公章,用扫描件报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管理科邮箱:ajjjdk@126.com。 联系人:许宏群 陈惠 电话:0393—6630627
2015年6月16日
上一条:要事半功倍,安全警示教育应立足“鲜、活、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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